关于浙江省省级统筹试点企业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复〔1998〕133号浙财社〔1998〕115号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浙政办抄[1998]第35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参加省级统筹试点企业(其中长广煤矿公司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54号文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执行。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