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1999年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沪劳保补发〔2000〕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部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的有关精神,现对1999年度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凡单位(含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投保的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超过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专项用于本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1999年度工资总额清算后,按上述第一条意见将可专项用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随同实际划账前应得的收益,一并转入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并及时通知单位。

 

三、 凡符合上述规定但尚未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的规定,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指导。

 

四、 凡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心管理中心投保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在前几年按有关文件精神提取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统一在2000年一季度内由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转移至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时为这部分企业开设补充养老保险专户。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