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补充通知(1999年)

冀劳社办〔1999〕28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冀企业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劳社[1999]77号)文件下发后,有的地区和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这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金,自今年7月1日起可以计入按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给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计发基数。

 

二、因工全残人员提前办理退休的(即退休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其退休金增加标准原则上在本市养老金调整标准方案中上线掌握,但最低调整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40元。

 

三、已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工全残抚恤金和退休养老金的,这次待遇调整标准可参照冀劳社[1999]7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标准执行,并仍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年已按冀劳[1998]65号文件第17条规定调整了待遇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四、计算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实际足年计算, 不足1年的不计算。

 

2、不含因从事特殊工种等原因增折的工龄和工作年限。

 

五、企业职工在1999年6月30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退休审批表已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在1999年9月15日前办理完退休审核手续的人员,可以列为此次调整待遇范围。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