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2〕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和《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00号)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02年7月1日起,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 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日增加7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5.200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在50元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不足25元的,补齐至25元;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已达到或超过25元的予以冲销,不再增加。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条以上规定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重复享受。

 

6.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的,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含统筹内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下同)在不超过10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5元;担任团级职务的,在不超过8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担任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在不超过66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60元。

 

7.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在不超过54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

 

8.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9.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规定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中,1993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铁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 调整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或社区、破产企业退休管理机构)填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