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0〕25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8号和冀政[2000]29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年底前基本实现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落实。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减轻参保单位社会负担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注重实效,抓好落实。要把今年底前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确保年底完成。各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要在今年11月底前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备案。

 

二、明确养老金每月发放的时间,确保按时到位。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划入养老金发放专户的日期和发到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日期,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三、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落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措施。个别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实行差额缴拨的,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全部改为按全额缴拨方式进行结算,认真落实“单独设帐,专人管理”的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户,按月将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取养老金。各市要按照省厅与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部门下发的冀劳社[1999]75号、冀劳社办[1999]163号、冀劳社办[1999]164号、冀劳社办[1999]165号、冀劳社办[1999]259号文件要求,与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部门建立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出具体的社会化发放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落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离退休人员免收、减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数据库管理的维护,积极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方面的咨询和查询服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堵塞养老金发放工作中漏洞。各市要安排不少于支付两个月养老金的周转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顺利进行。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必需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商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据实列支。

 

四、做好宣传工作,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直接牵涉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离退休人员,要重点宣传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有关工作程序和服务措施,消除离退休人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顾虑,以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及时掌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管理和指导,对进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数和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养老金的运行情况,以及开展优质服务的工作情况。在目前社区服务功能尚不键全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医疗等待遇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严格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所有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都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依法处理。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