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调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2〕103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对2001年底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部队服役,之后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600元的,补足到60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曾在部队服役的干部,转业到企业工作后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199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获得高级职称的,在按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原工商业者,在按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五、同时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两条以上规定条件的,可以就高增加其中一条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但不得同时执行。不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条件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六、参加这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七、2001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八、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的,按原开支渠道付支。

 

九、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落实。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