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黑劳社发〔2002〕151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杜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1年正常晋升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1]10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全省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2001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二、执行标准:正厅级每人每月4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35元,正处级每人每月30元,副处级以下每人每月25元。

 

三、对享受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从2003年开始,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凡各市、地机关离休人员没有执行这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也不执行。

 

五、经费渠道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由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审批办法

 

1、市地、系统企业离休人员待遇审批由各市地、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单位填报《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名册》(一式三份)、《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基金审批表》(一式二份)和《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黑劳社发[2001]131号文件附表三继续使用),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