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琼人劳保〔2000〕9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针对琼府办[1999]128号文件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中既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聘任了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所聘任职务对应的较高标准予以调整。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按琼府办[1999]112号文件规定,即科员十四级及基础工资两项增资之和的统一标准予以调整,并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例如,省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按178元的标准予以调整。

 

三、省直转轨单位中,按琼编[1994]41号文件规定转轨的一轻局、二轻局、机械局、燃化局、物资局中于1994年8月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或在省农牧业发展总公司、华侨投资开发总公司、外贸(集团)公司、商业集团公司、医药总公司中于1993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均按机关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养老金。

 

市县(省直其他)转轨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以所在市县编制部门下达转轨文件的时间为界,按琼府办[1999]128号第四条第(一)款4项确定的原则予以调整,即转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机关退休人员标准调整养老金,其余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及转轨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组织管理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