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琼人劳保〔2000〕164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6号令)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或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费。

 

二、对于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30日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离退休时已按《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办法》(琼府[1996]56号)规定晋升了职务工资档次的人员,不再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三、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琼人劳[1999]135号文规定,比照机关单位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四、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法规规定,1999年9月30日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的调整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1993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7号公告)规定执行,不再按人发[1997]91号规定重复调整养老金。

 

五、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凡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号公告)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此次按事业单位调整离退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六、上述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和养老金支付渠道,分别由财政和养老保险基金解决。

 

七、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