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2000〕38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人事局:

 

根据苏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原由省人事厅负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能已划转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确保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管理职能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是中央正确决策。这一举措,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条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和领导,要积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稳定他们的思想,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继续巩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在市县机构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前,要保持队伍的稳定。

 

二、要发扬敬业精神,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涉及众多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基金的收缴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该收的要收,该补的要补,特别是要花力气想方设法重点解决部分单位长期欠缴保险费的问题,继续保持多年来较高的收缴率。要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该拨付的,必须及时和准确拨付。

 

三、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和机构经费的管理。严格规范基金的拨付手续和办事程序,把好基金进出关,保证专款专用,坚持“三不”政策,即不担保、不借贷、不炒股,确保基金万无一失。认真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苏财社[1997]60号文件的规定,社保机构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掌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决杜绝经费超支和乱开支现象的发生。

 

四、要加强工作联系,积极探索与研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在当地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前,如在工作中遇到具体业务问题,可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