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转发《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苏办〔2001〕73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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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1、 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主要是保障离休干部离休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工资及离休后因在职职工正常调整工资同步增长等因素统一增加的离休费、省规定的职岗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护理费(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离休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2、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及参加工农业生产费、交通费、特需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纳入工资统一发放专户管理,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困难地区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发生以上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发放。上述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发生的以上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3、 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当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帐户。

 

4、 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外的参加工农业生产费、交通费、特需费(个人部分200元/年),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税务部门一并征收,与离休费同时发放。

 

5、 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资产(包括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按离休人员10年离休费的支付标准一次性留足,由主管部门负责缴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离休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解决,具体标准和办法视同破产、倒闭企业。

 

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6、 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主要是保障离休干部在国家和省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一般应在当月给予实报实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报为拖欠。

 

7、 各市、县对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均要实行统筹,有条件的市可实行市统筹。省属企业、中央在宁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统筹。驻宁外中央和省属单位参加当地统筹。

 

8、 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核定。

 

9、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可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的筹资办法解决。

 

实行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按原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审核后帮助解决。

 

10、 困难企业确定无力支付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经费的,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主管部门也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部门核定后给予适当减免,直至全免,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凡申请补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

 

11、 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按当年确定缴费标准向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机构缴纳10年医药统筹经费。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其标准和办法同上。

 

12、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不降低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完善财政支持机制

 

13、 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支持机制,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14、 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财政兜底。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离休干部“两费”兜底负有监督责任。

 

15、 省级财政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省属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要给予资金保证。苏北困难县(市)的离休干部“两费”的资金缺口,优先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保证,不得拖欠。

 

16、 各级财政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包括对困难地区、困难单位补助的经费列入预算,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不发生拖欠。

 

四、 明确责任,完善督促检查机制

 

17、 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应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列为目标管理内容,并制定保障离休干部“两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两度”拖欠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8、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医药费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落实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落实,制定财政支持机制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两费”保障资金的高度和监管。经贸部门负责对困难企业提出界定标准,并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和医疗机制的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条件。人事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政策管理工作,并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同步调整工作。

 

19、 各地要成立落实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检查监督小组。检查监督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组织、老干部、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卫生、经贸,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两费”保障机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省检查监督小组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要进行督查,并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发布:200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