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关于农村户籍迁移进城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宿人社秘〔2015〕220号


各县、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市局征缴中心:

 

根据省人社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的通知》(宿人社秘〔2012〕260号)和《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农村户籍迁移进城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原农村户籍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户口迁到城镇后,未就业的可持户口迁移后的手续到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同时终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关系,并不得重复报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9日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