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人社发〔2016〕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居民医保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

 

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加冠心病、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五个病种为门诊Ⅰ类慢性病。

 

二、明确新生儿参保有关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出生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出生时间与参保时间跨年度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年度和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按照参保年度学生儿童筹资标准全额缴纳费用。

 

新生儿在年度规定的缴费期间内,可按照规定办理出生年度参保手续和下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参保手续。

 

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按照正常新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提高市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自下一个居民医保年度起,市区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18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100元。

 

具有我市市区户籍,且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0元标准不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由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各县(赣榆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省文件要求相应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