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2014年)

新人社发〔2014〕107号


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解决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5.4万元提高到8万元。

 

二、提高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的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

 

三、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暂不作调整,此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30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