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辽劳险字〔1996〕47号


各市劳动局、省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辽政发[1996]1号文件,简称1号文件,下同)的顺利实施,推进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新制度的建立,根据1号文件并结合各市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关于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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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对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否实行上、下限的规定?

 

对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与企业职工实行同样的上、下限的,规定。

 

二、如何核算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额?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额的核算以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以年为核算单位。

 

三、停薪留职人员、放长假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照非工薪收入者的缴费办法;放长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适用职工缴费规定。

 

四、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

 

1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对于分别以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工作为基数和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的地区,要制定具体措施尽快过渡到以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一项作为缴费基数,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允许有一个过渡期,但必须在3年内完成过渡。

 

五、如何统一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在同一地区内,对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同一缴费基数实行同一缴费费率,各市要采取措施,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行统一费率,对于暂不能统一费率的地区,要在3年内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六、如何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随着退休人员的增加和退休费水平的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必须要加大,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来源,主要应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来实现。因此,今后不宜再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必须报请省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

 

七、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的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先从其缴费中留足应进入社会统筹基金部分,然后再将剩余部分记入其职工个人帐户,并从用人单位完成补缴金额起计算利息;用人单位同时补缴欠缴额利息的,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利息。

 

八、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个人帐户如何记录?

 

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职工个人帐户只记入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待用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将应记入个人帐户,保值率从实际记入帐户时起计算;用人单位同时补缴缓缴部分的利息,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算利息。

 

九、职工退休当年个人帐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为操作方便起见,凡职工退休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一律按上年养老基金保值率的50%计算利息。1996年退休职工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50%计算利息。

 

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在按月领取养老金期间,其个人帐户储存余额是否继续计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继续计息,直至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被领取完。

 

十一、《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随之转移。如何理解"跨地区变动工作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转移?是否扣管理费?

 

跨地区变动工资单位是指在县与县(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市与市(地级市以上)、省与省、参加地方统筹的企业与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统筹企业、跨地区统筹地区之间变动工作单位。

 

职工在省内跨地区变动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个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全额转移;职工调到外省或国务院规定实际行业统筹的企业时,只转移基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人帐户储存转移时,不得从转额中扣管理费。

 

转出时当年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出地不计算利息,由转入地在年末时按转入规定计算利息。

 

对从外地转入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时,应将转入实际金额记入个人帐户。

 

十二、企业职工被招聘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在没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之前,可将被招聘职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从办理招聘手续之月封存,待有明确规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中属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如何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对特殊情况下帐户储存额余额的处理,实行按比例处理的办法,即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所占比例处理其个帐户储存额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例:某职工退休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0万元,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为4万元,即职工个人缴费占个人帐户储存额的40%,该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为2万元,则该职工个人帐户中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其指定受益人的金额为2×40%=0.8万元。

 

十四、非工薪收入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在特殊情况下如何处理?

 

非工薪收入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在特殊情况(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前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未达到法定的缴费年限、出国定居等情况),其个帐户储存额或余额(本、息)全部反还给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五、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何时处理?

 

待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再处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

 

十六、如何理解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按时间分段确定的条件,即不同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只要同时具备1、2、3或1、2、4项条件,即可享受定期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七、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辽政发[1996]1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后,是否要与按辽政发[1996]34号文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对比?

 

不实行对比。

 

十八、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以外人员的退休人员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如何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以外的其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仍从原渠道列支。即: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列入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但未纳入统筹项目的保险福利待遇,仍从原渠道列支。

 

十九、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从何时起开始执行?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自辽政发[1996]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即从1996年1月起开始执行;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由各市确定。

 

二十、因工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因工死亡人员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办法适用本文第十一条之规定。

 

二十一、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各项定期待遇如何支付?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将其按辽政发[1996]1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45号)应享受的按月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进行比较,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规定"的原则确定,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各项待遇。

 

二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自愿离岗休养的,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缴,并自愿离岗休养的,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按其定期伤残抚恤金确定,并适用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

 

二十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病或非因工负伤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仍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缴费基数,并适用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规定。

 

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举例

 

例1某女,1965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退休,历年,缴费工资为:(略),历年省社会平均工资为:1997年为6159.90元(其他年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2519.80元,求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6159.90÷2×25%=128.33

 

(2)缴费性养老金281.16元(按辽政发[1993]34号文件计算,具体过程略)

 

(3)个人帐户养老金:2519.80÷120=21.00元

 

月基本养老金=(1)+(2)+(3)=430.49元

 

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30.49元。

 

例2某男,1960年3月参加工作,2003年12月退休,历年平均工资为:设2002年省社平10366.80元,市社平10233.40元,(其他年略),退休前3年平均缴费工资为10111.90元,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7825.80元,求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

 

(1)社会化养老金:10366.80÷12×25%=215.98元

 

(2)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0233.40元÷12×35.83×1.4%=427.77元(10233.40>10111.90,按10233.40元计算)

 

(3)个人帐户养老金:17825.80÷120=148.54元

 

月基本养老金=(1)+(2)+(3)=792.29元

 

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92.29元

 

例3某男,1959年3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退休,2003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1528.40元(省),12417.90元(市),退休前3年平均缴费工资为14633.70元,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为21943.20元,求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11528÷12×25%=240.18元

 

(2)视同缴费性养老金:114633.7012×35.83×1.4%=628.79元(14633.70>12417.90,按14633.70元计算)

 

(3)个人帐户养老金=21943.20÷120=182.86元

 

月基本养老金=(1)+(2)+(3)=1051.83元

 

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为1051.83元

 

例4某女,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16年退休,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6789.43元,个人帐户储存额为123456.78元,求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56789.43÷12×25%=1183.11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123456.78÷120=1028.81元

 

月基本养老金=(1)+(2)+(3)=2211.92元

 

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211.92元

 

例5某男,1996年12月参军,1999年11月复员,2000年3月参加工作,2036年退休,设2035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34567.89元(省),214785.60元(市),退休前3年平均缴费工资为207842.10元,退休时个人帐户存额为元,求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

 

(1)社会性养老金:234567.89÷12×25%=4886.83元

(2)个人帐户养老金:3421768.10÷12=28514.73元

 

(3)视同缴费性养老金:214785.10÷12×3×1.4%=751.75元(214785.60>207842.10,按214785.60元计算)

 

(4)个人帐户养老金:(1)+(2)+(3)=34153.29元

 

该职工的月基本养老金为34153.29元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