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1996年)

辽劳险字〔1996〕13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辽政发[1995]27号)和《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政发[1996]26号)精神,现将参加省劳动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调整

 

(一)离休人员按照辽政发(辽政发[1995]2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即:按照辽政发[1996]33号和49号文件规定所增加的离休金和生活补贴费之和不足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1.市厅级为每月324元;

 

2.副市厅级为每月249元;

 

3.县处级为每月172元;

 

4.副县处级为每月135元;

 

5.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为249元。

 

(二)符合劳动部[1996]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退休老人,按照辽政发[1994]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加生活补贴费。

 

(三)按照辽政发[1994]49号和[1995]27号文件增加的生活补贴费,并入本人离(退)休金。

 

二、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1994年底以前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数额为:本人基本养老金(退休生活费)为基数(不含各种补贴)按15%的增加比例确定,即基本退休费(退职生活费)×15%,退休人员增加金额不足35元的按35元增加,退职人员增加金额不足25元的按25元增加。

 

(二)94年内退休的人员,在上条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对已参加1993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并按套改后的工资调入省直企业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已按辽政发[1994]8号文件规定调整过退休(职)金的退休(职)人员,不参加这次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调整。

 

三、调整时间从1995年7月1日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劳动保险公司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