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1996年)

辽政发〔1996〕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执行时间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其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从1996年7月起,按月增发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各市根据本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至80%的标准自行确定调整数额,并将调整情况报省劳动厅备案。

 

今后各市每年一次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办法,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如有变化,省政府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其他问题

 

1.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由各市确定。

 

2.中直、省直企业及军队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所在地确定的标准执行。

 

3.按本通知增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表,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各市要尽快落实本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步骤,在3个月内完成1996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发布:199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