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劳险字〔1993〕166号


各市劳动局:

 

为适应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待遇计为办法改革工作的需要,现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使用管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最迟在1994年末为每个职工建立《手册》。劳动合同制工人原已建立《劳动手册》的,应依据《劳动手册》记载的缴费工资、缴费金额(含补缴部分),按年填入新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时,《手册》随同转移。尚未建立《手册》的企业,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应优先建立并随之予以转移。对以后参加工作或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应随之予以建立。

 

二、社会保险编号办法由省劳动厅统一制定。具体编号为12位。第1~2位为企业所在县(含县级市)、区编号,具体编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区划代码表填写;第3位为国民经济行业编号,具体编号按原通知规定执行;第4位为国民经济性质编号,其中,"0"为中、省直国有企业,"1"为市以下国有企业,"2"为集体企业,"3"为私营企业,"4"为个体企业,"5"为联营企业,"6"为股份制企业,"7"为外商投资企业,"8"为港澳台投资企业,"9"为其他单位;第5~7位为企业流水编号,可按全地区,也可按国民经济行业或性质统一编号;第8~12位为每个企业职工流水编号。

 

企业或职工流水编号不够使用时,可在县、区编号上加"30"做为同一县、区企业和职工编号。

 

三、《手册》核发单位为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照片上加盖劳动行政部门手册专用钢印后生效。其式样为,劳动行政部门章下方横排加"手册专用章"字样。具体核发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手册》每年由企业依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有关数据填写,经职工本人查验签字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并加盖"××市(县、区)劳动(社会、人寿)保险公司(局)手册审核专用章"(横排两行长条戳)后生效。

 

五、企业缴纳金额,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所得金额填写。基本养老保险金按工资总额和退休费用两部分提取的,退休费用提取部分可不予计算和填写。企业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之合的部分,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另行提取,但不记入《手册》。

 

六、个人缴纳基数,为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目前按各市现行比例填写,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17号),逐步调整到2%。个人缴纳金额,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和各市比例所得实际收缴额填写。

 

七、企业和个人缴纳金额一律填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填写时文字、数字要规范清楚。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单线注销,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年度手册审核经手人印章。

 

八、职工因故中断缴费时,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将《手册》效职工本人保管。职工再次就业时,凭《手册》到原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或转移手续。

 

九、职工(含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以装入职工档案的《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为依据,记载在《手册》第4页,加盖"××市(县、区)劳动(社会、人寿)保险公司(局)缴费年限认定章"(横排两行长条戳)。同时记载职工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至个人缴费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欠缴年限)。未经认定的连续工龄,一律不视为缴费年限。

 

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险字[1992]12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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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1992-08-19]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