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1995年)
辽政发〔1995〕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劳部发[1995]20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其1994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按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比例和办法。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例,由各市在上一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至8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由市自行制定,报省劳动厅备案。
三、按本通知规定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并入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加统筹的企业,增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统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按本通知规定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批表,报企业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五、中央直属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确定的标准执行。参加行业统筹的中央直属企业,可参照所在地标准和办法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继续做好清偿挪用、占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以保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尽快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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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99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