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调整全省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

黔劳社厅发〔2001〕16号


为了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黔府发[2000]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的认识。调整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举措,是顺利启动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保险种的必要条件,也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全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出发,服从大局,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黔府发[2000]47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各地(州、市)范围内要达到费率统一。

 

三、部分养老保险负担较重、调整费率后可能出现当期支付缺口的地区,要立即进行认真测算,制订解决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有结余基金的,要坚决运用结余基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没有结余基金或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当期缺口的,同级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文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投入,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不留缺口。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的资金缺口,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可以运用省级调剂金给予补助。

 

四、在地(州、市)范围内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结余基金。从2001年1月起,目前结存在各县(市、区、特区)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 除留足2个月的支付量以外,其余的要全部上缴到地(州、市)社保局收入专户,然后由地(州、市)社保局缴存同级财政专户,统一使用。对未到期的国债和定期存款,目前暂不能变现上缴的,要进行登记,到期后按规定及时上缴。以上工作,请务必于2001年3月底前完成。凡因工作不到位影响确保发放的地区,一律暂停各项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下拨,同时要按照国发[200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告省委、省政府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财政、劳动保险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五、 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1年1月起,各地(州、市)劳动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全地区(州、市)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严格按照预决算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从2001年1月起,各县(市、区、特区)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发放基本养老金后的结余部分,必须及时上解各地(州、市)社保局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六、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2000]46号)的有关精神,考虑到黔府发[2000]47号下发后将在地(州、市)范围内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1年1月起,取消地级调剂金制度。同时,各地(州、市)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以增强省级调控力度,推动省级统筹的逐步完善。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