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三)》的通知

黔劳厅发〔1999〕144号


各地、州、市、县(区、特区)劳动(劳动人事)局,省属行业社保机构,省直有关厅(局),中央在省单位;

 

根据各地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对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中有关问题的反映,经研究拟订了《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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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三)

 

一、关于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中农民轮换工按黔劳局发[1995]21号文规定,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关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转到企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所在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关于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为此,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来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他们原在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他们到其他企业(包括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再次从事工作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折算工龄问题。1.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并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和环境工作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提前退休的政策。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继续折算工龄,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但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2.对在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之前的折算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其过渡性养老金,对统一制度之后的折算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关于按老办法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继承问题。对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后退休、且待遇在按新老办法计算对比中仍执行老办法待遇的退休人员,若在10年之内死亡,应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额未领取完毕,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七、关于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对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论今后从事何种职业,均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关于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城镇种类企业招收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含季节工)均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