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调整2001年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封控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1〕46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1998]3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地在执行统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现将2001年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封控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2001年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封控比例问题。2001年,职工退休时仍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金的做法。从2001年7月1日起,对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对其高出部分,以不超过老办法60%的比例实行封顶控制。

 

二、关于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时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的计算问题。在实行统一制度的初期,由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录不够充分,因此采用以职工退休前5年(行业统筹下划企业以1993至1997年)的平均指数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平均指数的做法。现随着个人缴费记录的逐步完善,为更准确地反映职工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情况,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的计算方法改为: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时起至退休时,各年职工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作为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平均指数(计算时间低于5年的往前推算至5年)。其计算工公式为:

 

个人缴费的平均指数=(tl\sl+t2\s2+t3\s3+t4\s4+......+tn\sn)÷n 式中t1......tn分别为职工从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年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工资;s1......sn为当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年缴费指数以3为封顶数。

 

三、关于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黔劳厅发[2000]19号文补缴养老保险费所补缴时段的缴费指数计算问题。黔劳厅发[2000]19号文规定,"职工个人以实施补缴时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及职工按规定缴清了养老保险费后,所补缴时段职工各年的缴费指数均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与补缴时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例如:贵阳市某企业2001年新参保,企业和职工的补缴时段为1992至2000年。以2000年贵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则该企业职工补缴时段(1992至2000年)的各年缴费指数均为7823÷6840=1.143。

 

四、关于特殊岗位工作年限折算工龄的封顶问题.在实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职工退休时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最多不能超过5年。实施养老保险,统一制度之后的拆算工龄,可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但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