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参加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按属地参保的军队、武警单位非军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3〕77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106号)精神,现对参加省本级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按属地参保的军队、武警单位非军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参照国办发[2003]93号和黔府办发[2003]10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次调整待遇从2003年7月1日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参加统筹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由负责其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