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2003年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黔人通〔2003〕142号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人员范围

 

1、200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包括任届未满的人大、政协委员和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及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

 

2、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3、受到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现仍在处分期间,以及被政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暂不列入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范围,待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增加离休费,每月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2、执行事业单位工作资标准的离休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的上一个档差增加离休费,并对应所执行的活津贴比例相应增加活津贴,两项合计,每月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3、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老专家和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生活费25元。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20元。

 

5、按照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退[1995]02号文件,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非因病提前退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不发给各项津补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15元,待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再按每人每月增加20元的标准执行。

 

6、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5元。

 

三、其它问题

 

1、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从2003年度起,列入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2、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由原单位发至死亡的下一个月止。

 

3、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花名册》一式两份,《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