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415号


各参保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21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3]41号)规定,现就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2003年6月底前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并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其中,月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2.副厅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学小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3.除上述人员之外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行政管理人员: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其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其相当职务50元,助理(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3)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4.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退职生活费。

 

二、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的养老金纳入统筹前由单位负责支付,纳入统筹后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退休期间按规定增加的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

 

四、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参保,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此次增加养老金按福州市本级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标准执行。

 

五、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在职人员应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并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工资总额高于档案工资的,应按工资总额为基数,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正常缴费的单位,退休(职)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没有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正常缴费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以及"5.12"退休干部增加的养老金,由原单位直接向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申报,经核准后从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应于2003年12月底前兑现。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核增手续,并在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安排的时间内(另文通知),申报调整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在单位申报并补缴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前,退休(职)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暂由单位垫付;待在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退休(职)人员增加的养老金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从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并补付单位已垫付的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及时兑现,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