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冀劳社〔2003〕1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起,将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8%。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