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厦劳社〔2004〕367号


各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加强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的管理,防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现就进一步做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退管机构应提高做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履行好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居住在我市的异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居住在我市的异地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凭居民身份证、退休证以及异地社保机构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亲属户口地的街道(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认证手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未设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三、我市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户口未转出厦门的,由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户口已转出厦门的,由其管理的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3月份以信函形式向所辖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退休人员须在4月1日至5月30日内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站、所没有收到退休人员协助认证表的,须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在一个月内仍未反馈的,应将退休人员的反馈情况报送到区退管中心,各区退管中心每年6月底之前将认证情况报送市退管中心,市退管中心汇总后反馈给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每年7月份收到汇总情况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符合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

 

四、对在异地居住的我市离休人员,以及纳入我市(区)养老保险统筹后退养的被征地人员,其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应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