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贯彻实施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3〕99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乌劳字[2003]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范围。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有关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各类企业的离休人员。

 

二、关于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缴纳医疗费和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时间。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管理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后,其离休医疗保障、退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清偿时间,分别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管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提费用标准,可按新政办发[2002]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也可考虑按你们所提意见处办,请你们请示市人民政府确定。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