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1年)

吉政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单位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中的帮工)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调整到6%。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仍执行原标准。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为帮工缴费的比例按14%执行。

 

特此通知。


发布:200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