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城市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4〕245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参保范围对象。纳入参保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经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成立社区党组织的专职书记、副书记。

 

二、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参保,应以居委会为单位向地税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

 

三、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按本人领取生活补贴总额的2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18%,参保个人绵费8%。参保人员领取的生活补贴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

 

四、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居委会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可以办理补缴,补缴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 社区现有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连任的人员,属于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被企业录用的,由录用企业负责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