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0年陕西省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6号


为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衔接,便于操作,经研究,现将2001年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计算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上年度(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从2000年起,在上年公布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增加包括上年在内的前3个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7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额的平均数,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省和各市(地)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计算缴费基数的职工平均工资。

 

二、2001年全省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计算缴费基数的上年度(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779元。各市(地)2001年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计算缴费基数的上年度(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西安市7278元;宝鸡市6452元;威阳市5968元;铜川市5634元;渭南市5177元;汉中市5633元;安康市5946元;商洛地区5430元;延安市6312元;榆林市6058元;杨凌示范区6779元。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