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4〕8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管统筹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已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

 

二、普调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增加1.1元基本养老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增加)。

 

三、特殊群体调整标准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1983年9月9日职称改革前被评为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985年职称改革后被评为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退休前被企业聘任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3、原工商业者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以上各群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照顾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四、低收入群体调整标准

 

1、退休人员在普调和享受特殊群体调整政策后,缴费年限满19年及以下,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30元的,可再增加1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3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20年至29年,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40元的,可再增加2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40元为最高限额;

 

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可再增加25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490元为最高限额。

 

2、退职人员在普调(不执行特殊群体照顾政策)的基础上月基本生活费仍低于300元的,可再增加10元,但增加数额以达到300元为最高限额。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负担。各市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对于采取以上措施仍有资金缺口的市县,省将通过调剂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六、其他问题

 

1、基本养老金是指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月支付的统筹项目内所有费用。

 

2、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和涉及的政策仅适用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不作为今后调整的依据,也不涉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12月底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附:

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略)

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略)

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