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2〕58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央在黔和省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调整我省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相应增加生活费。

 

二、调整办法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1953年7月27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三)除符合上述两款条件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在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中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5元;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中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发15元;

 

(四)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5元;

 

(五) 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比照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抚恤金。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人员生活费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人员增加的伤残抚恤金,按现行列支渠道解决。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的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