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2年)

浙劳社老〔2002〕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行业单位:

 

为了做好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并轨工作,加快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7%,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缴费比例调整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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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