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0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淡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分离社会发展成果,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200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和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水平和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60元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和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34号)规定执行。

 

三、 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待遇处理

 

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要在其享受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线之前的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如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 资金开支渠道

 

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五、 执行时间

 

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0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六、 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