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劳险字〔1999〕40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吉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和《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关于调整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9]3号),使原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能与我省省级统筹平稳衔接,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及其管理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金融系统的储蓄代办员暂按行业归口纳入原行业统筹单位管理。

 

第三条 原行业统筹单位在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缴费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列支。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基金经办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并负责编制基金的预决算草案,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统计、信息工作。

 

第五条 行业统筹单位要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工作机构,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本行业及所属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六条 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以300%作 为个人缴费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调整为5%。

 

原行业统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行业统筹单位实行省级管理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省级核算,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单位社保机构共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拨付实行月结算制度。

 

行业统筹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日内审核完毕;于次月15日前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八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月养老金拨付通知书》的形式,于每月20日前将受益金拨付到行业统筹省级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无省级主管部门的行业单位,由其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行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对确有暂时困难,不能及时缴费的,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劳动行政部门。经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常拨付基本养老金。无故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天按2‰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 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全部划入省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初向省财政厅提出基金月支出计划,经审核后,7日内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无故拖延基金的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行业统筹单位并将原因书面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第三章 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从1998年1月1日起,行业统筹单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移交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1998年以前个人帐户的建帐时间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之日起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的时间原则上应从1995年7月1日起并入计算。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记帐利率复利计算。记帐利率,1998年底以前按行业规定的利率计息,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执行省级统筹公布的记帐利率;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其记帐利率为:当年记帐利率× 1.083×50%。

 

第十四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单位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审核一次,并负责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第十五条 行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时,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办法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字[1999]2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十六条 1998年底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核定的统筹项目,由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予确认的统筹项目由企业负担,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省政府吉政发[1998]22号文件的第5条规定执行。在过渡期内,计算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采取原行业计发办法(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和省办法对比计算,按行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高于按地方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标准,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第十八条 按省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及对省和国家级劳动模范加发特殊贡献待遇,以全省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行业"中人"在五年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省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行业补贴

 

或省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封定档案工资×退休金计发比例+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的10%养老金+各种津贴补贴)+行业补贴

 

具体计算方法(新办法):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4%×职工本人参加统筹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4.固定调节金170元

 

第十九条 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以1997年本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不再变化。

 

第二十条 按省老办法支付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封定档案工资×退休金计发比例+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的10%养老金+各项补贴、津贴。

 

行业统筹单位没有执行新办法(统帐结合制度),仍执行老办法(104号文件)并没有封定档案工资的,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7年12月31日。已经封定档案工资的,原封定时间不做调整。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标准和办法随省级统筹统一调整,所需费用由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职工离退休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由单位填写离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汇总表,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先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核定,然后再到省劳动行政部门对退休条件和养老金总额进行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经批准退休后,从次月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六章 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报表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时,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下年度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二十六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和省内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养老保险报表制度,报表分为"月快报表"、"季报表"和"年度报表"。行业统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表填报口径,按时、准确地提供各种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月快报表"必须在次月的5日内,"季报表"必须在季后次月的5日内,"年度报表"必须在次年1月25日前,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报表的程序。行业统筹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种报表的汇总、填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行业统筹单位,按要求填报各种报表后,直接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1998年全省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按原统计口径计算,即5307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