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补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辽财社字〔2001〕58号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1]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一次性补助你市200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下列公式分配

 

省对某市补助金额=全省补助资金总额×省对该市补助系数

省对某市补助系数=(该市基金标准缺口+年初责任状缺口)÷(全省基金标准缺口+年初责任状缺口)

基金标准缺口=标准收入-标准支出

标准收入=应参保人数×企业平均工资×收缴率

标准支出=离退休人数×省认定统筹项目支付水平

 

二、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决定,对各市200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缺口给予补助。此次对各市的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是对2000年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补助金额已经包括2000年下半年省对各市的养老保险专项借款。请各市迅速组织力量对2000年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给予足额补发,保证2000年养老金没有拖欠并保证不再发生新的拖欠。补助资金务于2001年2月16日前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并请将发放情况书面形式于2月2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

 

三、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尽快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等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重。

 

四、请将此项补助资金列入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的项级科目,此项资金通过2000年年终结算解决。请各地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