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劳发字〔1998〕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分支行: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 。从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优越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实行全额缴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鉴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还难以一步到位,必须采取措施,逐步过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额缴拨过渡期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全额缴拨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利益格局调整,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省政府确定,今年第四季度,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要达到80%以上。各级政府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加大组织、协调和督查力度,定期调度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统筹基金征收、上解和拨付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金拨付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是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工作。认真审核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征收和下拨计划。同时,要运用劳动行政管理手段,调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采取年审、季审或月审的办法核签《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凡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暂不核定工资总额计划,不核增效益工资,并适当扣减企业经营者工资(年薪)。组织开展对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的专项劳动监察,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社会保险公司是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征收主体意识,落实征收工作目标责任,认真做好征收中的各项基础工作和综合工作。要按照政策规定核定、核查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拟定征收的拨付计划;按月及时准确地向地税部门提供企业应缴费数额,及时通知企业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并做好催缴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规定(国发[1991]33号),对有缴费能力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应填开《扣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交由地税部门送达其开户银行扣缴;要派专人进入办税服务厅搞好缴费服务和征收业务的衔接工作。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搞好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及时向劳动等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企业缴费情况,为有关部门对企业缴费实施监督提供依据。认真做好分管缴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为参加统筹的企业拨付养老金,规范记载、管理并按时公布职工个人帐户。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的代征范围,做好缴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代征工作。要把养老保险费的代征与税收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强化措施,积极落实代征任务目标,及时受理企业申报,准确填开《缴款书》。对企业申报金额小于或者大于社会保险公司核定的应缴金额的,应通知社会保险公司及时复核,并按经复核确认的应缴金额,多退少补。要指定征收窗口,正常纳税期结束后,仍要随时受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业务。对当月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分期缴款。要凭据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扣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填开《缴款书》,一并送达银行扣缴。在查处企业偷逃税款的同时,督促和检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年检验照和日常收费等管理方式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协助社会保险公司做好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在日常收费管理方面,监督业主及帮工先缴养老保险费,再缴工商管理费;在年检验照方面,监督业主及帮工先缴养老保险费,再进行工商部门年检验照。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和报批工作。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协助、督促社会保险公司按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基金。

 

各级商业银行要按照社会保险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费托收凭证、《扣缴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和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书》,简化审批手续,及时代扣、划拨和扣缴养老保险费;保证结算汇路畅通、避免占压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要求企业在支取工资款项之前,先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向社会保险公司和地税部门反馈企业缴费情况。

 

三、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如实提供企业缴费基数,积极履行缴费义务,按时申报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欠费而影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企业要负主要责任。今后,凡拖欠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不予核定, 不准进成本。不得购买住房和小汽车,其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评先选优和晋级增薪。企业工会组织要发挥民主监督职能,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为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行,根据缴费基数核查及测算结果,省制定了年底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上解下拨及养老保险费全额收缴计划,各地要认真按照执行。根据当前省级统筹资金承受能力和三项津贴(地区津贴、寒冷津贴、工龄津贴)支付情况,凡是1997年度在职职工已兑现了三项津贴,并核入了1998年缴费工资基数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三项津贴在今年年底前可以从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根据基金上解下拨计划,应向省上解省级统筹基金的市、县, 应在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之前向省上解,不按时、足额上解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上解市县省不再下拨资金;应由省下拨资金的市、县,月下拨额为月计划下拨额乘以上月当地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缴率与全省计划征缴率的比值。

 

六、为调动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各市、县对企业可实行基金拨付与缴费情况挂钩,建立约束机制。对足额缴费的企业,要足额拨付养老金;具备缴费能力不缴的,不予拨付,职工个人帐户不予记载。因为没有完成缴费计划而导致的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七、一汽、吉化、吉林油田和通钢四户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征收。从1998年9月份开始,四户企业要按月足额缴纳;1998年1-8月份欠缴的,要在1998年年度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 要制定计划,逐步补缴。

 

八、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部门和企业,在1998年9月份移交地方管理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拨业务工作由省社会保险公司负责。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