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行业企业中与离休干部同期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1999年)

辽劳字〔1999〕78号


原行业统筹企业:

 

为妥善解决部分行业企业中与离休干部同期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行业企业中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且未按所在市政府有关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办法,标准和执行时间

 

提高行业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养老保险待遇,按行业企业所在市政府印发的建国前工人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标准和兑现的时间执行。

 

三、列支渠道和审批程序

 

此次部分行业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养老保险待遇,属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属统筹项目外的补贴部分所需资金,由企业负责支付。此次行业企业中建国前老工人增加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企业抓紧时间填报审批表(审批表用所在市增加待遇的表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报省劳动厅审批。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