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印发《统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9〕82号


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辽宁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发函[1999]137号),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统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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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按照《国务院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计发办法实现平稳过渡,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原行业统筹企业(以下简称行业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辽宁省统一制度(即:辽政发[1997]41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在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另发文件)范围内,对于按照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省统一制度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二、待遇差的计算办法

 

1.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行了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行业企业,要选按照行业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然后再与省统一制度计发办法进行对比,确定待遇差;

 

2.尚未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行业企业,仍按现行办法进行计算,然后再与省统一制度计发办法进行对比,确定待遇差。

 

三、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

 

行业企业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在按省统一制度计发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为计算基数。在按原行业统筹办法计算待遇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5年过渡期间均以此为计算基数。

 

1.从1998年1月1日起,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企业,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个别行业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未达到11%的,按单位实际缴费比例和个人实际缴费比例之和)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1997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企业,未按11%建立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为11%。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3.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并入个人帐户;

 

4.行业企业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为职工建完个人帐户。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