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辽劳字〔1999〕79号


原行业统筹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统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一)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凡纳入我省省级管理的行业统筹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为1个独立的登记单位,从1999年9月1日起开始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行业统筹企业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同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4.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上述1、2、3项证件,在携带原件同时需提供复印件1套,作为存档资料备查。

 

(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处理,并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四)行业统筹企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持登记证副本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他险种的保险登记。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行业统筹企业登记号码由11位数字组成。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登记单位妥善保管,作为行业统筹企业办理招用工手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劳动年检的合法凭证。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登记单位注销的,需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手续。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九)《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证件有效期5年),对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劳动监察机构予以处罚。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一)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业统筹企业,应当在每月10~20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填写《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申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报送缴费明细表(软件盘)及相关的缴费基数变动资料。行业统筹企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

 

(二)缴费基数。企业以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提供的缴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等缴费申报资料进行取时审核,不能即时审核的,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

 

(四)行业统筹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应于下月5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办理申请,填写《行业企业延期办理缴费申报申请表》,说明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延长申报期限等相关情况,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待不可抗拒因素结束后,再办理缴费申报,并按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手续制度,予以结算。

 

(五)行业统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提供虚假的申报资料,致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影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

 

(一)缴拨方式

 

1.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经办机构,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经办机构原则上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对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有困难的,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暂实行全额记收、差额结算的方式)。

 

2.在辽宁省内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各企、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二)养老保险费的提取

 

1.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申报基数为缴费基数。

 

(2)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

 

2.缴费费率

 

(1)从1999年1月1日起,个人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2)企业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行业企业的缴费费率按3~5年调整过渡到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

 

3.企业和个人缴纳金额均计算到角,分以下四舍五入。

 

4.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同时进行,单位不缴费的拒收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而个人不缴费的,不计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

 

1.行业统筹企业应于每月缴费前填写《行业企业职工月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核表》和《行业企业职工月份人数增减变动表》(行业省级经办机构均列至直属企业)一式2份,同时报送全部参保职工《行业企业职工月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明细表》(可报软盘),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各留存1份。

 

2.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填写的《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收据》一式5联,经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同时到财务部缴纳相应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后,加盖"行业统筹财务专用章",分别作为行业统筹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财务记收凭证。

 

《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四)拨付养老保险金的程序

 

1.行业统筹企业应于每月缴费前填写《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份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核表》和《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份增减变动表》(行业省级经办机构均列至直属企业)一式2份。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各留存1份。

 

2.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统筹企业填写的《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一式5联,经审核无误后,加盖"行业统筹审核专用章",同时到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后,加盖"行业统筹财务专用章",分别作为行业统筹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财务记收和凭证。《辽宁省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款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四、个人帐户管理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企业,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1997年底以前,按国家规定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企业,未按11%建立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为11%,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建立个人帐户前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并入个人帐户。

 

(四)行业企业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为职工建完个人帐户。

 

五、财务管理

 

(一)行业统筹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财务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行业统筹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相应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2.行业统筹企业年初要认真编制本行业年度养老金财务收支预算,并按时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行业统筹企业每月按照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按照、足额收缴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根据规定的统筹范围、项目和标准支付养老金,不得擅自增加开支项目和标准。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应及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养老金结余。

 

4.行业统筹企业要按规定和要求填报各种财务会计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上月养老保险金核算快报,每季填报委度报表,年末填报决算报表,并按时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劳动、财务和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业统筹企业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按文件规定处理。

 

(二)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实行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不允许混同企业其他财务帐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其专户的设置是: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异地转移收入;

 

(6)暂存其它收入。

 

该帐户存款余额于每月25日前划转省劳动保险公司行业养老基金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用途是:

 

(1)接受省劳动保险公司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的利息;

 

(3)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4)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缴拨时间

 

行业统筹企业应于每月10~20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业务。

 

(四)结算方式

 

1.同城以转帐支票方式结算,异地以汇款或汇票方式结算。

 

2.辽宁省劳动保险公司地址和邮编: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邮政编码:110006

 

六、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层次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1.统一办理本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2.统一办理本行业企业缴费申报;

 

3.负责本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每月将本行业企业的有关资料汇总后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缴拨;

 

4.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无省级主管部门的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业务。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