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劳社〔2008〕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8〕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企业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按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下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和办法

 

(一)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下同)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2、在按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按本条第(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级职称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增加120元,副高级职称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5元、30元、25元。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职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每月再增加20元;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时符合第1、2、3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按第(一)、(二)款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800元的退休人员和退职生活费达不到600元的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和方法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00元。

 

2、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6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这次调整增加额达不到110元标准的,按110元增加。

 

(五) 原工商业者本次调整后,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精神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各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总体部署,于春节之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2月25日以前将调待情况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附件:

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略)

2.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略)

3.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略)

4.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