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失业人员权益,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政策延续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大型企业的划分暂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下发<全省大型参保企业名单>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5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参保企业划型结论的通知》(赣人社字〔2021〕252号)文件执行。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对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但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在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后,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本年度稳岗返还审核发放前已注销的企业,不纳入稳岗返还实施范围。对2023年度失业保险有欠费,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与企业规模对应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企业补缴2023年度欠费后,补缴本金部分可按照该企业规模对应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稳岗返还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9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计算申报期限时,2024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审核比对,相关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职工大病保险费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按月扣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规定为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地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要结合上年度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要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要进一步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加强警示教育,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宣传。各级人社、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把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作为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加强基层业务培训,使各级经办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熟知办理流程,提升政策直达效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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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