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 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强化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将进入成本、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

 

丹东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地税部门要按“税费同步”、“参保登记与征缴同步”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所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地税部门可以直接向企业征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将有关参保基本信息及时传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要通知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在3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登记手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规范统筹基金征缴基数

 

对及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在计算企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时,暂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方派驻企业的外籍人员,如本人无意在我国参保,可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其发生的工资总额,可从计算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中逐月剔除。

 

(二)改制企业中域外(本统筹地区外)出资人派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其已在原籍参加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保机构出据参保证明),可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其发生的工资总额,可从计算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中逐月剔除。

 

(三)企业录用的下岗职工(仍与原企业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及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已按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这部分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10%计算。

 

(四)录用农民合同工的企业,应积极为农民合同工参保缴费。对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且农民合同工本人提出要求(以书面形式)不参保的,对这部分人员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10%计算。

 

(五)实行定额征税的参保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征缴按定额征收办法管理。

 

1.用人单位可提供实发工资总额依据的,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实发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

 

2.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实发工资总额依据的,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和实际从业人员数量核定缴费基数。

 

(六)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企业,其在岗职工应按实发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

 

四、规范征缴工作程序

 

(一)有关企业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要严格履行申报手续,如实填写相关审批表格,据实申报工资总额、缴费人数。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提供职工名册、户口或身份证、工资发放表、失业证等要件,并负责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人员分类汇总。

 

(二)地税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人数进行严格审查,并将缴费基数的核定情况汇总,报市地税局审批。

 

市地税局应将定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审批名单列表(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实际从业人数、工资总额、缴费人数、缴费额等)在报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企业,地税部门须将相关企业情况汇总后,列出企业明细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

 

(一)地税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开展内部自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当期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进行跟踪稽查。重点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人数及缴费额等情况进行复查,每户企业缴费基数核定差错率、养老保险费漏缴率均不得高于20%,年内稽查企业不得少于1000户。要及时追缴企业漏、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清理和补缴企业历年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稽查、清欠情况,并负责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要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的稽核情况全部查实反馈。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稽核手段,重点稽核地税部门自查后的企业当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征缴情况(包括实地稽核及书面稽核)。

 

每年10月末前,完成稽核户数不得低于参保单位总数的30%,稽核业务总量不得低于年养老保险费征缴额总量的30%,定期抽查定额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稽核差错率不得高于10%。每月将稽核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地税部门。

 

每月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养老保险当期和历史拖欠稽核情况,同时,要抄送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

 

(三)审计部门要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重点对企业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每年审计的企业数量不得低于辖区内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总数的5%。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人数;是否按规定足额缴费。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四)劳动监察机构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足额缴费,少报、瞒报工资总额和缴费人数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六、严格依法处罚

 

(一)有关企业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人数,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不再享受本通知第三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同时,按20%比例追缴养老保险费。

 

(二)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实行定额缴费的单位,如有瞒报、少报缴费基数行为,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营业高峰时段现场清点的实际从业人数核定缴费基数征缴养老保险费。

 

(三)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地税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四)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养老保险费流失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负责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以往有关征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发布:2006-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