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能否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7〕325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针对各地请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能否参照从事特殊工种政策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1、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非全有制企业不属于政策规定范围。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按规定折算工龄,其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前退休;但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的政策规定。


来源: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