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人社〔2009〕105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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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建设,根据《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 (全日制在校学生除外,下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人员;在过渡期内,按照《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集体转户及村改居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5]84号)办理户籍“农转非”的人员。

 

2、专业渔民未参加城保的,可以按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

 

3、农村“五保户”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意见》(铜政办[2006]34号)规定执行,不纳入新农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

 

4、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5、各村新农保协理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填写《铜陵市新农保参保登记表》,村委会初审,经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查确认后,由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复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各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5月31日前发布各区下一缴费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7、新农保实行按季或按年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选择按季缴费的,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20日之前;选择按年缴费的,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3月20日之前。

 

8、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及时缴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铜陵市新农保补缴费申请表》,可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7月1日-9月20日,下同)内,按上一年度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9、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银行存款,并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定期集中划缴到市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10、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养老补贴的人员,在办法实施后,经审核,到指定银行一次性缴纳规定的费用。

 

11、参保人员选择多缴费的,在8%比例的基础上,可另在5%、10%、15%、20%或22%五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增加缴费。

 

12、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保期间不缴纳新农保保费。

 

13、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采取“先缴后补”或“记入个人账户”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的补助标准。凡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不高于个人缴费额),与个人缴费同期缴到指定的银行。

 

14、各区及乡、镇政府对下一缴费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补助标准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与个人缴费同期缴到指定的银行。

 

15、参保人员在服义务兵役期间个人不缴费,其应缴费额(缴费比例不低于8%)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个人账户管理

 

16、新农保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放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账户结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17、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村集体补助均按缴费实际到账时间记账计息。

 

18、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19、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20、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死亡后,本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养老补贴,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本人。

 

五、养老保险待遇

 

22、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当月向所在地的村委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填写《铜陵市新农保待遇申请表》。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由村协理员初审,报乡(镇)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查,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3、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24、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1年;不满12个月的月数折算为年,结果截取小数点后1位小数。

 

25、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时,补缴额为到龄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月纯收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补缴月数。

 

26、办法实施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有中断缴费记录的,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顺延缴费,不能补缴。

 

27、选择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额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15。

 

28、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按未参保年限每满1年扣减1%,最高扣减5%。

 

29、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0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30、参保人员超过养老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养老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3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其基础养老金按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到达养老年龄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金自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不补发。

 

32、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与村协理员到市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市新农保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33、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失踪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补贴

 

35、符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到所在村委会填写《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申请表》,附相关证明和缴费单,按第22条的规定审核、审批。其中:2009年6月之前参保缴费的,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以后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领取养老补贴。

 

36、享受养老补贴人员的直系亲属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配偶、儿子、儿媳、未婚的女儿以及入赘的女婿、女儿。

 

37、享受养老补贴的人员,其直系亲属中有一人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养老补贴延发三个月;三个月后直系亲属仍没有补缴费的,停发养老补贴。当年直系亲属补缴费的,补发当年度养老补贴。直系亲属跨结算年度补缴费的则不补发以前年度的养老补贴。对于直系亲属外出务工参加城保的,由务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提供相关参保证明,视同直系亲属已参保缴费。

 

38、应参保而未按规定参保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同时符合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两个条件的可享受养老补贴。其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每满1年扣减6%。

 

应保未保人员养老补贴月领取标准=养老补贴月领标准×(1-未参保年限×6%)。

 

39、领取养老补贴人员资格认证、延期办理、在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以及死亡等待遇办理分别按29-33条规定执行。

 

七、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转移

 

40、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不再受理新业务,老农保基金并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管理。

 

(1)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参保当年新农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新农保计发办法执行。

 

(2)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不愿转入新农保的,继续保留老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新农保。到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3)老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可保留老农保关系,到达养老年龄时,按老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老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4)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同时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应待遇领取手续。

 

41、新农保与城保的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转接:

 

(1) 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城保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保,按城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从本人城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保个人账户后,终止新农保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不符合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户籍仍为农业户籍的,可将城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城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按新农保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2)城保参保人员参加新农保的,可将城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城保缴费年限视同新农保缴费年限。

 

42、新农保参保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剩余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享受养老补贴的农村老年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终止新农保关系。

 

未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员,自愿参加新农保的,原个人缴费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八、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43、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享受养老金和养老补贴的人数和支出金额确定补贴资金,列入本年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44、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于年度终了前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批复执行。

 

45、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支出户”。养老金和养老补贴的使用,由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经批准的新农保基金预算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其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从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

 

46、市新农保经办机构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养老金和养老补贴的及时发放。

 

九、其他

 

47、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50%、养老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48、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本市农业户籍(含“村改居”)遗属,自愿参加新农保的,不再享受遗属待遇。

 

49、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50、铜陵县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办法。


来源: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