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 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铜劳社〔2008〕57号


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统一部署,我们制定了《铜陵市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劳动保障局

财 政 局

民 政 局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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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实施意见

 

根据省市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建立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并逐步完善这一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足额发放的原则。将我市符合政策规定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2、建立基本生活费正常调整机制。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二、资金渠道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铜陵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低保资金中列支。

 

三、组织实施

 

1、审核确认。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部门报送新增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凡符合条件的均纳入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进行管理。

 

2、资金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月度资金支出计划,经过审核后及时拨付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专户。

 

3、组织发放。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并委托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4、调整待遇。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标准,按上述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

 

1、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补差;对已超过低保水平的,不再享受低保待遇,由劳动保障部门全额发给生活补助费。

 

2、本意见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3、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