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7〕2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三、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调整和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3.对于非金华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如个人账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职工(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计发。

 

2.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一次性补贴的计发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4.本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新人”,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中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省城镇户籍或市区户籍的参保人员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顺延缴费时间。其中市区户籍的,延缴年限最长可缴满15年止,其他的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社保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和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3.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从2006年1月1日起,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保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市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劳动者;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4.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其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市区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出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等信息应同时转入。对未按规定提供转出地实际缴费基数的,其未提供缴费基数年限的指数按0.6替代。

 

6.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应缴未缴及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补缴。

 

补缴《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1995〕4号)下发前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金额统一按应补缴期间相对应年份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加利息计算。补缴后,其补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相对应年份的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与省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超过原市本级和原金华县的替代指数。

 

补缴金政〔1995〕4号下发后至补缴当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的缴费比例单位职工按26%、城镇个体劳动者按20%确定,今后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时,补缴的缴费比例也相应调整。补缴后,其1997年12月底前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0.96计算(2001年3月25日前在原金华县已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0.92计算),1998年1月后的补缴期间,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市本级国有、集体企业,现尚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原在岗固定职工,其1989年1月至1992年10月期间的缴费工资未分解到个人的,经社保机构核实后,可按该职工原所在企业实际缴纳统筹基金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替代。

 

8.劳动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自1984年7月实施缴费政策起计算,其缴费工资仍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金政发〔1994〕83号)文件精神确定对应年限。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款第六条执行。

 

原金华县撤县设区时在原县社保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中断参保人员)和应保未保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固定职工1992年12月底(劳动合同制工人1984年6月底)前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作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统一替代指数0.92计算。

 

9.从2006年1月1日起,社保扩面时按“补三补五”、“补八延五”政策参保的人员,其补缴期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计算。

 

10.“补三补五”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缴纳1至5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按其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确定。

 

11.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12.从2006年1月1日起,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参保人员在1995年4月底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7年底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

 

13.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11%的个人账户规模可保持不变,今后新产生的一次性缴费人员,其个人账户规模统一按8%执行。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市区实际,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0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五费合征”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征缴率。

 

(二)劳动保障、地税、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联合稽核,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05〕104号)严肃查处、追缴,切实做到应缴尽缴。

 

(三)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健全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筹资渠道。

 

五、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可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等的规定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可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三)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确保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逐步使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

 

(二)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企业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质量。

 

七、努力提高社保机构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金保工程”步伐,尽快建成与社会保险发展形势相适应、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市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切实解决社保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可考虑按照工作任务数的一定比例增加编制和经费;市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倾斜。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各社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社保服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

 

八、其他

 

(一)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标准执行。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核定,市劳动保障局发布。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