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 关于调整门诊慢特病双病种保障政策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葫医保发〔2024〕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方便参保患者看病就医,现对我市门诊慢特病双病种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双病种中有一种或两种为按年度确定支付限额的病种,双病种支付限额按照每个病种各自保障标准执行。
二、双病种中均为按季度确定支付限额的病种,双病种支付限额按认定病种中最高的保障标准执行。
三、双病种中除按年度限额或季度限额管理外的病种,如丙型肝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异地就医,双病种支付限额按照每个病种各自保障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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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