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2008〕3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下发后,各市、各单位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

 

(一)原临时工转招为原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二)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开始按省政府第47号令规定按时缴费(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发文时间为准),1994年底以前经原劳动部门批准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1990年2月底以前未按省政府冀政〔1986〕148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金,1990年2月底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发给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2、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并开始缴费或至今未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且从1990年3月开始缴费的,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从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补缴,补缴后,1986年9月以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倒闭而失业且未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要求参保,且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的,可顺延缴费。

 

(四)在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如当月15号以前参加工作的,按整月计算,如16号以后参加工作的,按0.5个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二、关于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有关问题

 

(一)在新老办法(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老办法,冀政〔2006〕67号等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为新办法)对比计算时,老办法计算出待遇另加6元洗理费后与新办法计算的待遇比较,确定最终待遇。

 

(二)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因病提前退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时,按因病提前退休减发待遇。

 

三、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底以前缴费指数问题

 

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统筹前实际缴费基数记载清楚的,其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缴费基数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但计算出的指数不得高于3.000。

 

四、关于缴费不满15年继续缴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企业职工缴费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得因转移时间长形成中断缴费。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同转移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延长缴费年限满15年后达到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五、关于因病提前退休、退职范围问题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按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提前退休。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后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增发待遇问题。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其1994年10月底前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井下工种工作合计满9年以上,可按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工种工作每满1年增发0.3%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最高比例不超过7%。

 

七、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继续参保缴费,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退休待遇。

 

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4-28